河南许昌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

2021-05-07 00:00

第一条为扶持河南许昌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运营发展,推动许昌及周边地区保税业务开展,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物流中心内开展保税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和物流企业。

第三条对入驻物流中心的企业,本办法实施期内仓库和堆场租金全免。

第四条物流费用补贴。按照集装箱吞吐量,出口奖励运费400元/40尺柜,进口奖励运费200元/40尺柜;出口奖励运费200元/20尺柜,进口奖励运费100元/20尺柜。

第五条物流中心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当年进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实际交易单量不低于1万单的,给予1元/单奖励;当年进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或实际交易单量不低于3万单的,给予2元/单奖励;当年进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实际交易单量不低于5万单的,给予3元/单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通过物流中心办理出口业务的(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出口报关费用全额补贴。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二类以上的企业,货物经海关报关进入物流中心且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办理出口退(免)税时提供优先办理绿色通道,税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出口退(免)税手续。物流中心鼓励报关(报检)物流服务综合体入驻,办公场所租金全免。

第七条我市现有存量企业入驻物流中心的进出口数据、税收等仍归原属地,新增企业入驻物流中心的进出口数据、税收归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进出口数据以市商务局、许昌海关统计为准。市税务局负责划分税收分成归属地。

第八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扶持资金由许昌市市级财政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按照1:1共同承担,建立共管账户,连续补贴3年,每年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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