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与周边组团重点区域发展和管控工作的通知

2020-09-05 00:00

为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洛阳以开放为引领加快建设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豫发〔2020〕3号),加强城市区周边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优化“1+6”城镇空间布局,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与组团间发展和管控边界划定

中心城区与组团间发展和管控边界(以下简称“管控边界”)是以《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外延一定范围形成的特定区域。具体为:东至现状207国道-火焦路及其南延线,南至310国道南线,西至省道241改线,北至连霍高速(包括管控范围线涵盖和穿越的市区、乡镇和村庄)。

二、工作要求

1.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及管控边界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管控边界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2. 管控边界内属于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活动,按原有程序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3. 管控边界内属于组团县(市)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布局、生态廊道,纳入中心城区统一规划和管控。在洛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涉及新项目确需规划建设的,经县(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按程序提交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县(市)方可批准实施。涉及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及矿产开发的,经县(市)政府研究同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并上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开展下步工作。涉及产业布局的,经县(市)政府研究同意,报市发改、工信等对口部门审查,并上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规划实施。

4. 上述范围内涉及违法建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进行处罚,处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执行。县(市) 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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