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07-30 00:00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构建和谐人居环境,推进我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策鼓励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建立协调机制,加大推进力度,对城区老工业区内的现有工业企业分批分期有序实施“退城进园”,促进工业企业通过搬迁转型升级、做强做大,不断优化城市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把开封建设成为功能更加完善、居住更加舒适、环境更加优美的和谐宜居城市。

二、搬迁范围及方向

(一)“退城进园”工业企业原则上是指处于城区老工业区内的工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退城进园”:

1.不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影响城市功能格局的;

2.不符合现有环境保护要求,影响城区生态环境的;

3.因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的;

4.因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企业土地的;

5.确需实施“退城进园”的重污染工业企业。

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及安全隐患突出,难以通过就地改造达到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的企业,要“退城进园”异地迁建或依法关停。

(二)“退城进园”工业企业入驻的园区包括全市与规划主导产业相关联的8个省定产业集聚区、省级及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及市、县两级规划建设的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

三、政策措施

(一)“退城进园”企业老厂址拆迁政策。“退城进园”企业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退城进园”企业资金奖励政策。“退城进园”工业用地完成土地收储并变更用途后挂牌出让产生的净收益(扣除征收成本、上缴省财政和按规定提取部分)分配“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上按3︰3︰4标准分配,30%上缴市财政,30%奖励迁出地政府,用于辖区基础设施建设,40%奖励迁入地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新项目建设超过30亿元的,对迁入地政府奖励比例可提高至70%,超过20亿元的可提高至50%;提高部分从市财政和迁出地政府分配比例中平均扣减。迁入地和迁出地归属政府相同的,可叠加享受奖励政策。

(三)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新项目用地政策。“退城进园”工业企业入驻园区的新项目用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

(四)“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搬迁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进行管理,优先推荐争取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基金支持;优先作为市级相关专项资金或基金项目重点支持对象,享受招商引资有关政策。

四、组织保障

(一)市工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企业搬迁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工业企业“退城进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退城进园”工作的综合协调;市发改委负责协调“退城进园”企业搬迁或新建项目向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布局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拨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搬迁企业新址土地的用地手续办理和原址土地的出让手续办理、搬迁企业新址规划和原址土地利用规划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企业新址建设手续;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办理或督促办理搬迁企业新址项目的环评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企业“退城进园”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企业所在地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工作。要摸底排查,制定方案,统筹安排市区建成区和非工业规划区分批分期有序实施“退城进园”;企业“退城进园”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迁出地政府负责做好“退城”企业搬迁及外部环境营造等工作;迁入地政府负责“进园”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周边环境协调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对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所涉事宜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退城进园”工作顺利开展。

五、工作程序

(一)由企业向所在地政府或迁入地政府提交“退城进园”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企业现状,搬迁原因及搬迁改造投资规划,入园项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效益预测及搬迁时间计划进度安排等。

新建项目不能简单复制老企业,要实现技术工艺明显提升、生产规模显著扩大,通过搬迁改造推进产业提质、转型升级、产品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提高。

(二)企业所在地政府或迁入地政府对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工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搬迁实际进度,及时兑现各项支持政策。

(五)对已经“进园”尚未“退城”的工业企业,可“一事一议”,参照“退城进园”政策执行。

六、附则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二)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城区老工业区内符合搬迁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再扩大规模,不再实施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其他行业及企事业单位申请享受“退城进园”政策的,可“一事一议”,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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