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示范管〔2017〕28号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规范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通知

2017-09-20 13:46

工信办,商务中心区,示范区各局办,各镇,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派驻单位,投资公司: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理顺资金分配关系,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推动示范区跨越发展,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示范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部门预算资金根据管委会年度工作部署及上级财政要求,区财政制定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各单位按照办法编制本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部门预算。人员经费按组织人社部门核定的人员及定额标准编制;公用经费按财政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编制,“三公”经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的标准;专项经费按各单位承担的职能及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编制,政策性配套资金,依据上级财政或上级财政与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编制。区属单位为促进单项工作,自行出台的或以管委会文件出台的,对其他单位的补助、奖励等财政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原则上从上级财政补助的此类工作资金中调剂解决,不作为本级安排部门预算资金的依据。除已安排的公用经费外,财政部门不再对单位另行安排办公费等纯工作性经费。部门预算已经法定程序批复下达,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使用。执行中确需变更用途的事项,上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各单位根据工作进度,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经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支付。二、上级补助资金对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由财政局根据各单位承担的工作职能,分配下达各履职部门,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补助资金文件中要求的,当年新增政策性配套资金,纳入追加预算管理。三、追加预算资金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办理的,但尚未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的事项,以及区域内突发事项,需要增加单位经费的,统称为追加预算。追加预算采取一事一申请的形式,资金从财政总预算安排的预备费和当年财政新增财力中解决。追加预算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局汇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管委会定期研究审定。示范区各部门以促进单项工作为目的,以管委会或部门文件出台的财政奖补资金分配意见,原则上从年初有关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不再追加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按照有关规定,原则上不追加安排“三公经费”、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工作性经费。四、其他事项各单位的预算资金,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严格按照《示范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示范区本级财力安排的部门预算资金和追加预算资金,年终单位未使用部分一律收回财政。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单位超过两年未使用的,一律收回财政按规定分配使用。按照示范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应拨付工信办、商务中心区的税返资金,由财政局审核办理。土地出让收入及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国土部门的相关规定,报管委会领导研究后,由财政局审核办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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