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2017〕78号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乡(镇)街道办事处志部门志村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2017-07-20 18:28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志编纂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县乡、街道办事处志,村志、部门志编纂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乡、街道办事处志,村志、部门志编纂工作。地方志作为全面系统记述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在储存信息、传承文化、服务当代、垂鉴后世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乡、街道办事处志真实记录农耕文明和聚落文化,是省、市、县三级志书的延伸和补充,对推动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村志是以某一个行政村或自然村为记述范围的志书,每个村庄都是一部历史,都有着自己的独特文化和品格,每一个村庄的变迁都印证着一个时代社会、历史发展的轨迹。随着我县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一些村庄逐渐消失。另外,还有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村庄。编修村志把这些村庄的现状、历史变化和发展轨迹记述下来,已成为挽救村落文明的一大方式。部门志是记录和反映一个部门、一个行业、一个系统的发展历程,其历史经验对部门行业的发展和创新具有重要价值。因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编纂乡、街道办事处志,村志、部门志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切实保障乡、街道办事处志,村志、部门志志书编纂质量。要树立精品意识,坚持质量第一,认真做好乡、街道办事处志,村志、部门志编纂工作。要坚持思想性、资料性、科学性有机统一,系统、翔实记述乡、街道办事处,村庄和部门发展历程和时代特征,切实做到观点正确、内容全面、资料翔实、记述准确、文字精炼、印制规范。坚持依法修志原则,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严格审核,保证志书质量,杜绝不合格的志书出版。各乡、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和有关部门负责各自志书资料的收集、篇目拟定、初稿编写等工作。初稿形成后,经内部评审形成评审稿,由县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组织评议、审核,经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报送省地方史志办公室验收。各乡、街道办事处志、村志、部门志要分别经县、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出版。在出版后3个月内,应分别报送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和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

三、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乡、街道办事处志,村志、部门志编纂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政策性强,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实施、专家参与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各方支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为乡、街道办事处志,村志、部门志编纂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要加强修志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广泛动员专家学者、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以及知情人、当事者参与志书编纂工作。县地方史志办公室要做好规划协调、业务指导、业务培训、评议审核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乡、街道办事处志,村志、部门志编纂工作。

四、严格落实奖惩。对在乡、街道办事处志,村志、部门志编纂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同时,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要求,未经县、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验收、批准的所有地方史书志书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志书出版。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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