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源市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7-04-24 00:00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2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济源市科技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自主创新环境,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科技创新平台

(一)鼓励在济创办或联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或与我市有关单位联合建立研究机构,新购置研发设备达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建大学科技园区的单位一次性资助50—10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100万元、50万元。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二)提高研发机构建设水平。对经省科技厅备案登记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对经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等,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等,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并开展研发工作的,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建立新型孵化平台。对通过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孵化器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的运营补助。

(四)推进科技服务云平台建设运营。设立100万元的济源市科技服务云平台专项资金,建设以“互联网+”形式,面向全市企事业单位,提供开放式综合科技服务的科技服务云平台。

二、促进技术转移转化

(五)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我市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技术研发的,或者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有效发明专利的,按技术成果交易额的20%给予承接单位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对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并在济源科技大市场全国技术合同登记信息系统登记的,按其当年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资助,每家每年最高8万元。

(六)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00万元、一等奖的奖励5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奖励3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3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2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0万元、一等奖的奖励5万元、二等奖的奖励3万元。

三、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七)培育本土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对成功增选为“两院”院士的,给予所在单位一次性300万元的资助,入围国家“”专家、河南省中原学者的,给予所在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

(八)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优秀创新型科技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资助;对“两院”院士和国家“”专家、河南省中原学者和“百人计划”人选在济源新创办的企业,实到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并在企业占股份30%以上,每年在济源工作达3个月以上,企业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九)培育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继续落实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激励企业创新的相关政策,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省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十)推动产业协同创新。对牵头组建国家、省级产业技术联盟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新加入国家、省级产业技术联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十一)支持研究开发活动。对研发项目列入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要求给予地方配套;对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每项按照重大科技专项给予50—200万元、技术创新项目后补助给予不超过135万元、科技攻关计划给予不超过10万元、软科学计划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

(十二)推动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鼓励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向社会开放仪器设备,实现资源共享。对提供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度实际开票收取的服务费用给予15%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度实际开票支付的使用费给予1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补助1万元。

(十三)扶持技术发明创新。对当年通过实质性审查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的资助,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的资助;对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的资助;在校学生申请专利实行全额(申请费、代理费和实审费)资助;授权发明专利的证书费和前三年年费实行全额资助;对以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给予3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年专利申请量达20件不满50件且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20%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不少于20%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十四)厚植创新土壤。对获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实验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获得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五、探索科技金融服务

(十五)大力引进创投机构。设立济源市科技金融专项基金,对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投资机构,按照其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最高给予10万元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补助。对获得社会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最高给予10万元创新创业项目补助;对在我市产业集聚(开发)区新注册的创投机构,相关产业集聚(开发)管委会区要在办公用房上给予方便。

(十六)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利用济源市科技金融专项基金,与相关金融机构按1:1比例共同设立科技金融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补贴相关金融机构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产生的损失,相关金融机构向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不低于科技金融贷款风险补偿金10倍的贷款授信。

六、兑现原则及方法

(十七)兑现原则。本办法兑现按照就高原则。对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同一年度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选择一项优惠政策兑现。

(十八)兑现方法。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申报资料,以及相应的认定、批准、奖励文件、专利申请受理或授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兑现本办法需到市科学技术局办理申报手续,经相关部门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预算。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是合法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且不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

七、附则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2014〕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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